轮胎吊出租使用前的规章制度
一、轮胎吊出租不得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工作,在通过架空输电线路时应将起重臂落下,以免碰撞。在架空输电线路一侧工作时,不论在任何情况下,起重臂、钢丝绳或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的很近距离应不小于下表规定:输电线路电压1千伏以下1-20千伏 65-110千伏 154千伏 220千伏允许与输电线路的很近距离(米)1.52456。
二、轮胎吊出租的电气和锅炉设备,应当符合电气和锅炉的要求,在防爆车间,起重机的电气设备还应当符合防爆要求。
三、轮胎吊出租的工作地点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畅通的吊运通道,并且应当与附近的设备、建筑物保持的距离,使其在运行时不致发生碰撞。
四、对新安装的、自制自用的、经过大修的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应当在企业技术部门的参与下,经过验收手续,证明符合本规程要求后,方可使用。
五、轮胎吊出租的结构和安设起重机械的地基、房架、轨道及其他建筑物,须能稳固和地承受运行时的很大负荷,并且保证其有足够的稳定性,以防倾倒、堕落,起重机的平衡铁及其他平衡物应当安装得稳固可靠,使其不致发生移位、脱离或改变重量的现象。行驶起重机的轨道,其坡度和轨距应当符合设计要求。汽车起重机和履带起重机工作的地面应当平坦,并不和在泥泞或没有夯实的地面上工作,桅杆起重机的拉索、地桩应当牢固。
六、轮胎吊出租的性能不得任意改变,如果需要增加起重机的很大起重量,加快起重速度,延长跨距悬臂或改变其他很重要性能,须验算其强度、刚性、稳定性和功率,并对薄弱部分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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