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劳动者突发疾病,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医疗费由谁承担?
2007年4月,史先生与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3个月的试用期同意书,约定试用期自2007年4月9日至2007年7月8日止史先生任资深客户经理。5月24日,史先生因肾结石入住医院,并做了手术治疗。而就在史先生因病住院的同一天,某公司为其办理了招工入职手续和社保缴费登记,并缴纳了当年4~6月的社保费。6月,史先生出院结账,共支出了医疗费22万余元。出院后,史先生仍然到岗上班。
但在8月3日,某公司向中先生发出领取退工单及劳动手册的通知,史先生被辞退了。
由于中先生的医保账户是在单位缴费后6月才开始启用,这之前史先生支出的2万余元医疗费,究竟由谁承担?
史先生与某公司产生了纠纷。为此,史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报销他住院期间支出的2万余元医疗费。仲裁裁决支持了史先生的请求,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某公司起诉认为,按照目前缴纳社保费的操作流程,单位在5日至25日期间办理的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于次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史先生是4月9日供职,那么某公司应在5月9日之前为史先生办理社保缴费登记。现公司在5月24日为史先生办理社保缴费登记,虽然超过规定的缴费登记期限,但依照上述社保缴费操作流程的规定,公司在5月25日之前办理缴费登记,医疗账户将在6月启用,这个流程决定了史先生不能在5月份患病期间享受到医行疗保险待遇。所以,某公司延迟办理缴费登记,并非是导致史先生不不能事受医保待遇的原因,某公司不存在过错,主张不给付史先生的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公司与史先生签署的“同意书”是双方对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劳动纪律等内容作出约定的协议书。它是具备了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的协议。该协议对合同期限仅约定了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故该试用期不成立,“同意书”中约定的3个月试用期,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对于史先生是否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即牵涉到史先生的医疗费究竟由谁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为史先生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不是判断应否承担医疗费的依据。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2007 年4月9日,史先生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此后,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史先生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同时,《劳动法》也明确规定,劳动者在患病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本案中,史先生与某公司已建立劳动关系,故某公司应当为史先生缴纳相应医疗保险费。2007年5月24日,某公司为史先生办理社保缴费登记,并为史先生缴纳了自2007年4月至2007年6月止的社保费。在此期间,史先生因住院手术共支出医疗费2万余元,其中,应为社保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为1.5万余元。据此,在史先生与某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未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所发生的1.5万余元医疗费用,应由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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