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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人事外包,东莞社保服务咨询,东莞劳务派遣,企业职工外包服务

   日期:2023-02-14     浏览: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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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为劳动权利义务的构建而相互了解或考察的期限。劳动合同法分三条对试用期期间实行周延性强制性规制,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原先存在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三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显示了立法者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意图。但在试用期间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却有相当一部分人存在疑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规定与上述第四项并不冲突。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规定的情况,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只要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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