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ACF胶  回收ACF  收购ACF  200*16防溢裙板  济宁防溢裙板  求购ACF  挡尘帘  @2022已最新(今日/知乎)  AH0.6/12矿用按钮箱  GLD2200/7.5/S甲带给煤机 

开发管理 、海洋开发与管理

   日期:2023-04-19     浏览:55    评论:0    
核心提示:软件开发管理的基本职能不包括软件开发管理的基本职能不包括信息管理。软件开发是根据用户要求建造出软件系统或者系统中的软件部分的过程。软件开发是一项包括需求捕捉、需求分析、设计、实现和测试的系统工程。软件

软件开发管理的基本职能不包括

软件开发管理的基本职能不包括信息管理。

软件开发是根据用户要求建造出软件系统或者系统中的软件部分的过程。

软件开发是一项包括需求捕捉、需求分析、设计、实现和测试的系统工程。软件一般是用某种程序设计语言来实现的。

通常采用软件开发工具可以进行开发。软件分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并不只是包括可以在计算机上运行的程序,与这些程序相关的文件一般也被认为是软件的一部分。

软件设计思路和方法的一般过程,包括设计软件的功能和实现的算法和方法、软件的总体结构设计和模块设计、编程和调试、程序联调和测试以及编写、提交程序。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怎么样?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就业前景十分好,很多考生在填报高考志愿时,都会关心这个问题,下面我为大家分享的是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的详细内容,供大家有参考!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介绍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培养学生“基础扎实、人格健全,具备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为目标,使学生具有房地产经营管理理论技术基础知识,掌握现代管理理论方法,适应现代社会人才需求,具备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及建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以及金融等行业从事房地产行政管理,政策研究与资讯咨询、房地产开发管理、房地产估价,中介服务、建筑工程管理、销售代理、专案策划、营销策划、专案投融资、物业管理等实际工作能力的现代化高阶应用型、复合型专业人才。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主要课程

地理学、经济学、管理学主要课程:资源与环境、巨集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城市经济学、地理资讯系统、测量与地图、管理学、房地产市场、房地产投资、房地产专案策划、房地产营销、城市规划原理、工程概预算、房地产专案管理、招投标管理、房地产法律、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课程实习和毕业实习,一般安排30周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毕业后具备的能力

培养目标

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房地产开发与管理方面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受到房地产开发与管理方面的基本训练;具备房地产开发与管理的基本能力。

培养要求

1.掌握房地产开发与管理的基本理论和方法;

2.掌握房地产开发与管理的基本技能;

3.熟悉土木工程技术知识;

4.熟悉房地产开发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5.了解国内外房地产的发展动态;

6.具有运用计算机辅助解决管理问题的能力。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就业方向

房地产经营管理专业学生毕业后可在房地产经营与开发公司、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房地产投资咨询公司、房地产经纪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等从事房地产投资与经济分析、房地产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地产营销、房地产经营与开发专案管理等工作。就业岗位:销售经理、策划经理、总经理、专案总经理、营销总监、副总经理、策划总监、招商经理、置业顾问、专案经理、销售主管、策划主管等。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就业前景

在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中,就业前景比较好的专业有:专案管理,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工业工程,产品质量工程,房地产经营管理,资讯管理与资讯系统,管理科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等。截止到 2013年12月24日,77040位房地产经营管理专业毕业生的平均薪资为 5509 元,其中应届毕业生工资4324元,10年以上工资5324元,0-2年工资4840元,3-5年工资6271元,6-7年工资6549元,8-10年工资16938元。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比较不错的大学推荐,排名不分先后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A++

2. 重庆大学 A+

3. 华中师范大学 A+

4. 上海财经大学 A+

5. 山东建筑大学 A+

6. 湖南城市学院 A+

7. 兰州财经大学 A

8. 武汉东湖学院 A

9. 沈阳建筑大学 A

10. 江西财经大学 A

11. 华东师范大学 A

12. 临沂大学 A

13. 辽宁工业大学 A

14. 新疆农业大学 A

15.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A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

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

***章 总则***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保障房地产开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的行为。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管理的,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地产开发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房地产开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房地产开发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评审和土地开发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房屋建设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管理、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者。

(五)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六)负责房地产开发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市开发主管部门的开发管理机构负责房地产开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计划、城建、土地、工商、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管理有关房地产开发工作。第六条 在房地产开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开发企业第七条 凡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必须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经济组织,包括专营企业、兼营企业和单项开发企业。

开发企业依法享有经营和获得收益的权利,并履行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义务。第八条 设立开发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有开发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改建为规范化的公司。第九条 设立开发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记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办公用房;

(二)专营开发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且流动资金不低于200万元;单项开发企业的注册资金不低于项目投资总额的30%;兼营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三)有六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两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开发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到开发主管部门申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申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必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登记机关公章);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的验资证明;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任职文件、个人资料;

(五)经济、技术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任职文件及聘用合同;

(六)开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开发企业同时持有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按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管理规定评定。开发企业按企业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或低于本等级的开发项目建设。第十二条 设立外商投资开发企业,一般应采取中外合资或合作的经营方式,在开发项目确定后,按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发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或无偿占用开发企业投资开发的房地产。

任何开发企业不得向用户乱收费。第三章 开发项目第十四条 开发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市场需求,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年度计划,确定当年房地产开发项目。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确定后,开发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建筑的建设、拆迁安置等提出要求,并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规划控制指标及规划设计要求;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六)项目经营方式。

开发主管部门应根据意见书,委托规划设计部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章 总则***条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保障房地产开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实施房地产开发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市场需求确定,并经批准立项。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建筑的建设、拆迁补偿安置等提出要求,并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规划控制指标及规划设计要求;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六)项目经营方式等;

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提交负责土地出让或划拨的管理部门,其内容应当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必备条款或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内容之一。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的十五日内,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须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确定后,必须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后,根据规划设计要求,对项目组织勘察、规划、设计工作。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须依据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报批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开工。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勘察、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应当由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单位签订项目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书面合同。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时,一般应当先行完成项目占地范围内的地下设施的建设。

项目占地范围外的配套基础设施按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具体建设方案应当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提出。第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开发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及其投资总额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并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施工的技术标准、规范,并按质量验收标准验收。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综合验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要求是否落实;

(二)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建设完毕;

(三)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四)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五)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六)其他。

关于开发管理和海洋开发与管理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原文链接:http://www.hzciic.com/news/show-26702.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以上就是关于开发管理 、海洋开发与管理全部的内容,关注我们,带您了解更多相关内容。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0相关评论

推荐资讯
网站首页  |  VIP套餐介绍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手机版  |  SITEMAPS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