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政策范围内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上至6万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88%,二级报销72%,三级报销66%,6万元以上至20万元,由统筹基金报销66%。按照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住院待遇与市内就医相同,按转诊规定到泰州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并联网结算的报销61%。
未按分级诊疗要求办理市内转诊或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含市外转诊)手续,直接到市内二级及以上或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报销比例下降十个百分点。
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个人自付合规费用实行分段补偿:1.5万元至10万元,按60%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按70%补偿。
参保人员属于符合规定的困难群体的,起付标准为5000元,5000元以上至10万元报销比例为70%;10万以上报销比例为80%。
患情感性精神病(含躁狂型、抑郁症)、精神分裂症(不包括单纯型)的参保人员,在定点专科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范围内费用实行按床日付费。支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专科医院为150元/天,二级及以上定点专科医院为210元/天。超出支付标准的费用,在本市医院治疗的由医院承担,在市外医院治疗的由参保人员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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