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一、《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符合业务开展的需要,且为商业或者办公用途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两部固定座机,电脑,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
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国内旅行社为30万元;国际旅行社100万元
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计调,经理, 财务及三名持证导游
二、《旅行社条例》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办理材料:
1.《申请设立旅行社报告书》
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申请设立旅行社的文件(申请书,即申请人设立旅行社愿望的明示,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类别,中英文名称和设立地,企业形式,出资者,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以及申请人, 受理部门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等)。
4.设施设备照片4张(要求清晰体现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5.办公营业设施清单
6.房屋租赁合同,经营场地可使用自有场所和租赁场所,租用场所应出具至少一年租期的租房协议,自有场所应出具产权使用证明。
7.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包括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财会人员,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至少3名,并且导游人数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的20%;
8.旅行社章程;法定代表人履历表,股东材料
9.旅行社质保金要求: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保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保金120万元;及缴纳一定额度的旅行社旅游责任险。
成都旅行社许可证经营旅游业务审批范围: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温江区,郫都区,双流区,新都区,新津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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